【劫便利店】涉持刀搶劫8間便利店逾5.6萬元 3青年認罪候判
發布時間: 2021/06/01 12:29
最後更新: 2021/06/01 12:29
3名青年涉於17天內到新界8間便利店搶劫,其中1人負責持刀指嚇店員,劫去共5.6萬現金及17包香煙,3人於最後1次犯案後兩天被捕,今(1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8項搶劫等罪,基於控方須就案件再作調查,法官將判刑押後至8月23日處理。
被告謝震浩(20歲),關少傑(19歲)及胡樂恒(17歲),案發時均無業。謝承認共7項搶劫及1項企圖搶劫罪,關及胡則各承認1項搶劫罪。案發於2020年2月3日至2月19日期間,3名被告分別於元朗、天水圍、屯門、上水及葵芳共8間便利店搶劫,劫去現金共逾5.6萬元及17包香煙。
控方指首被告曾涉搶劫刑事記錄,次被告則涉販毒案保釋期間犯下本案,第3被告則沒有刑事記錄。法官指次被告因販毒被捕後「仲夠膽同人搶劫」,明言判刑時須作出考慮。基於控方表示仍須就案件進行調查,法官將判刑押後至8月23日處理,並先於7月29日作提訊。
案情指,8宗案件均發生於凌晨時分,首案發生於2020年2月3日,被告及涉案不知名人士每隔3至4天便犯案,地點分佈於元朗、天水圍、上水、屯門及葵芳。案發時首被告均戴上帽及面罩,並以刀或𠝹刀指嚇店員,要求店員從收銀機交出現金或香煙。
案發時除首被告外,第3被告亦曾涉其中1次搶劫案中,次被告則於其中1次搶劫案中負責「睇水」,並沒有於搶劫現場出現。
於8宗搶劫案中,便利店的閉路電視均拍下涉案被告及涉案人進入及離開便利店經過,3名被告最終於同月21日被捕。
警誡下首被告稱因欠債而搶劫,部份搶劫事件由友人提議,他獲分款項後均用作還債。次被告則指受首被告所託負責「睇水」,事後獲酬500元。第3被告則指帶同鐵鎚與首被告一同搶劫其中1間便利店,事成獲分2,500至3,000元,其後警方起出部份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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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